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华侨城**期**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于2019年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封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实际控制人靳某某(已死亡)自2015年开始,在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出口合同,以虚开发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方式获取相关退税单证,向河南省尉氏县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共计骗取退税款人民币533 2959.77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无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靳某某、刘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提供报关单,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税收收入退还书、**公司退税相关资料、现金交款单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靳某某、刘某某没有真实货物出口业务,仍通过李某甲向其提供报关单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