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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08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大河镇******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以巴里坤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与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扶贫抵押贷款合同,贷款60万元。截至案发,张某某未归还贷款5664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扶贫贷款600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64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积极赔偿全部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纪瑶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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