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2003年5月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借款用途,以农户联保的方式以孙某某、冯某某等十余人的名义与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4份,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40,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农户联保借款合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离婚协议书等;
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馨宇
2020年5月22日
附:1.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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