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骗取贷款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环海加油站院内,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向银行贷款的目的,以自己实际控制的日照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柴油的名义与临沂市**加油站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并以之从日照银行安岚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该200万元贷款亦未用于合同约定事项,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山东**修理有限公司、日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及个人的借款。2016年7月6日,该笔200万元的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造成该笔贷款逾期。目前尚有本金1269270.89元及相应利息未还。

被告人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查询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某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