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新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万元,期限1年。张某某向榆次农商行窑新街支行申请贷款时,向银行提供虚假纳税资料、财务资料、个人资产证明、签订虚假购销合同,2016年6月4日,榆次农商行窑新街支行向张某某发放贷款440万元,借款用途为与古交市奥体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男、女鞋。该笔贷款发放当日,张某某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截止2017年8月2日张某某欠贷款本金440万元,欠息59613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