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5291984********,中专毕业,职业:无,户籍地:正镶白旗**镇,现住址:正镶白旗**厂宿舍,违法犯罪记录:曾因吸毒于2013年被正蓝旗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镶黄旗看守所。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无法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侦查机关未能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及新某某、乌某某、王某某等27人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隐瞒贷款用途真相,借名从正镶白旗**联社骗取贷款29笔,共计5,679,000.00元(新某某:发放金额250,000.00元,贷款余额248,915.73元,表外欠息金额62,546.30元;乌某某:发放金额250,000.00元,贷款余额249,8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44,814.13元;陈某某: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269,611.81元,表外欠息金额49,284.68元;孟某某:发放金额250,000.00元,贷款余额249,7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63,556.99元;浩某某:发放金额250,000.00元,贷款余额249,8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44,814.13元;刘某甲:发放金额80,000.00元,贷款余额20,336.91元,表外欠息金额17,397.42元;李某某:发放金额180,000.00元,贷款余额179,6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63,304.51元;白某某: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279,8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98,622.53元;吕某某:发放金额100,000.00元,贷款余额99,5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47,181.26元;吕某某:发放金额100,000.00元,贷款余额99,5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47,181.26元;钮某某:发放金额200,000.00元,贷款余额20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48,182.85元;张某甲: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24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86,357.58元;贾某某:发放金额240,000.00元,贷款余额24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72,688.00元;闫某某:发放金额260,000.00元,贷款余额26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95,661.17元;王某甲:发放金额200,000.00元,贷款余额20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其某某:发放金额150,000.00元,贷款余额0元,表外欠息金额0;王某乙:发放金额100,000.00元,贷款余额10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呼某某:发放金额100,000.00元,贷款余额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阿某某:发放金额200,000.00元,贷款余额199,9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0,689.65元;刘某乙: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157,577.36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锡某某: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279,2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张某乙:发放金额100,000.00元,贷款余额10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苗某某:发放金额140,000.00元,贷款余额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张某丙:发放金额250,000.00元,贷款余额242,7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121,221.53元;薛某某:发放金额99,000.00元,贷款余额99,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17,605.02元;靳某某:发放金额70,000.00元,贷款余额62,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4,433.93元;被告人张某:发放金额280,000.00元,贷款余额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张某丁:发放金额150,000.00元,贷款余额150,000.00元,表外欠息金额28,635.00元;王某丙:发放金额280,000.00元(包括创业基金贷款6万),贷款余额0元,表外欠息金额0元),用于工程建筑开发、购买街面房、开美容店、借新贷还旧贷及利息和个人消费,现逾期,无法偿还,致使正镶白旗**联社未收回本金4,677,141.81元,未收回表外贷款利息1,854,177.94元,未收回本息合计6,333,319.75元,遭受重大损失。也给被借名人和担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给当地社会造成一定不安定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曲某某、刘某某、靳某某、张某某、苗某某、陈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王某某、路某某、白某某、温某某、吕某某等63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天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锡天泽会审字(2020)第046号]《关于被告人张某涉嫌骗取贷款银行未收回本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多次、多笔获取贷款共计5,679,000.00元,且改变贷款用途,逾期、无力偿还,致使正镶白旗**联社未收回本息合计6,331,319.75元,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林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镶黄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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