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街**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市**区**小区**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市**区**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街**号**单元**号,住原籍。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某某、姬某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以租赁车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太原市**租赁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晋A****9黑色凯美瑞轿车一辆,随后将该车抵押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7451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341****;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0003****;被告人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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