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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张某某,乳名**,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27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蒙城县**路“**龙虾馆”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张某某将袁某某摔倒在地,致袁某某面部碰地,鼻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袁某某共计人民币56000元,取得袁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6.辨认、勘验、提取笔录:刘某某等人的辨认情况;案发现场情况;提取被告人张某某尿液情况;

7.视听资料:案发时**龙虾馆”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飞

检察官助理:张  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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