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01月03日03时许,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京P****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城区**街**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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