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3412241995********,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蒙城县**路**路交叉口路段处检查发现一辆号牌为皖******号小型汽车,检查中发现该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47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情况登记、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志钊
检察官助理丁亮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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