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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栋**楼**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云城尚品A3区9栋楼下福林地产门口以800元每包的价格将毒品冰毒丢包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该包毒品冰毒以13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举报人蔡某某,该0.53克毒品冰毒疑似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搜缴。

2020年4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云城商品A3-1的惠客超市门口以800元每包的价格将丢包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该包毒品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举报人蔡某某。2020年4月26日晚23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尚品将毒品丢包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搜缴毒品冰毒疑似物0.4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鉴定,两次搜缴的0.95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依法搜缴的毒品冰毒0.95克及作案手机等物证;

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毒品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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