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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姚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301962********,回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湾**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2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81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湾**号,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2014年8月14日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2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301964********,回族,文盲,农民,住在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湾**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2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或者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驾驶摩托车至村镇,趁无人看管时,将村民饲养的山羊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山羊总价值24900元。三被告人将被盗山羊运回家中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宰杀,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帮忙,宰杀后由张某某负责将羊肉进行销赃,赃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其中:

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黄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后所村南寨郭某某家附近,将郭某某家的1只山羊盗走。经鉴定,郭某某家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1800元。

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黄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牛岗村王某某家附近,将王某某家的1只山羊盗走。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1800元。

3、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黄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后所村万庄附近,将张某乙家2只母山羊盗走。经鉴定,张某乙家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3600元。

4、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养心庄村大刘庄东头附近,将赵某某家1只山羊盗走。经鉴定,赵某某家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1200元。

5、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陆营镇杨庄营村何新芝家附近,将何新芝家4只山羊盗走。经鉴定,赵某某家被盗的4只山羊价值5400元。

6、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邓州市穰东镇高孙村壶匠庄张某丙家附近,将张某丙3只山羊盗走。经鉴定,张某丙家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1950元。

7、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牛岗村张某丁家附近,将张某丁家1只山羊盗走。经鉴定,张某丁家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1500元。

8、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养心庄村杨某某家附近,将杨某某家的2只山羊盗走。经鉴定,杨某某家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1200元。

9、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杨李庄村李某某家附近,将李某某家1只山羊盗走。经鉴定,李某某家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1650元。

10、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乔某某家附近,将乔某某家2只山羊盗走。经鉴定,乔某某家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2400元。

1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卧龙区青华镇华寨村华某某家附近,将华某某家的2只山羊盗走。经鉴定,华某某家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2400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纪王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到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郭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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