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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陆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县**乡**村**,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街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幢**室,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组建安徽结果贸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或公司经理培训并指导公司业务,并聘用张某乙、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业务员招聘等行政事务。该公司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每个“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陆某某系“冲锋队”业务员。现查明各业务员除底薪外,以其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的15%或以上计算提成,主管以其管理的业务员诈骗数额的5%-9%计算提成,经理以其“战队”诈骗数额的5%-9%及主管诈骗数额的3%计算提成。

该诈骗团伙采用虚假网恋交友方式实施诈骗,通过交友软件等各种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张某甲”、“刘某某”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再由张某乙、鲁某某等人将邓某某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某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

被告人张某某系“冲锋队”业务员,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职,期间战队诈骗数额2069118元,个人直接诈骗数额159020元,个人获利32732元。

被告人陆某某系“冲锋队”业务员,于2019年4月在职,期间战队诈骗数额288233元,个人直接诈骗数额18820元,无个人获利。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40000元,被告人陆某甲退赃18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退赃凭证复印件;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真伪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报告、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曹某某、查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同案犯的某某与辩解:邓某某、张某乙、鲁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卞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张某某骗取数额特别巨大,陆某某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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