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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2人寻衅滋事)(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张XX,男,1998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XXXX。2019年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XX,男,1999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X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XXXXXX。202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殷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6日、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XX听朋友说被害人赖某杰要殴打其,遂纠集被告人殷XX、殷X(另案处理)到我市大涌镇旗峰路泰古里宵夜档找到赖某杰,伙同被告人殷XX及殷X、韩某银(均另案处理)使用拳脚殴打赖某杰头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赖某杰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随后,四人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大涌镇东利洗水厂附近抓获被告人张XX。同年5月1日,公安人员在大涌镇华泰路XXX抓获被告人殷XX及殷X。归案后,殷X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XX、殷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殷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殷X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殷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XX、殷XX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X  

检察官助理 XXX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XX、殷XX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22页,光盘8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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