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骑电动车至莱西市**镇**村附近,将李某玉停放在自家大棚地头处的电动三轮车及车上13筐西红柿盗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西红柿、塑料周转箱等共价值人民币502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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