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200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住**乡**村**组。
二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2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来到**镇**社区**区**网吧上网,后两人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在**网吧54号机睡着了。趁无人注意,陈某某就在旁边为张某某把风,张某某将马某某放在台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V10手机(价值240.5元)盗走。得手后,张二人立即逃离现场并销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1月2日14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休息区将张某某、陈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的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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