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洁,女,1994年*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940*1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二组,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洁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洁在明知其丈夫乔某龙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以微信与乔某龙联系并见面。在乔某龙在逃期间,为乔某龙购买衣物、提供食物,并通过现金交付及微信转账方式给乔某龙提供800余元人民币,帮助乔志龙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撤)网审批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乔某龙的讯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洁的询(讯)问笔录;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洁在明知其丈夫系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情况下,仍为其购买衣物、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洁管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强
检察官助理 崔倩倩
2020年10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电话1573539****、1338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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