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欧亚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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