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1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润天路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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