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 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同上,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家中。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50分许,张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市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抗战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现场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咸阳市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74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宇峰
代检察员:韩和芳
2020年4月21日
附:1、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区评估表已邮寄**县司法局。
4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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