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购买了同村村民位于肥城市**街道**村村北,回佛寺护林点南侧,河道西北侧和河道南侧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日将上述区域的杨树伐倒。经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被告人张某甲滥伐杨树41株,立木蓄积18.733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乙滥伐杨树56株,立木蓄积18.17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强
检察官助理 纪文达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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