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041981********,高中毕业,个体货车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东屯村*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道东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沧州市看守所,1月15日移交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押回,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5日以被告人张*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上旬,商丘市梁园区的刘*通过云南省瑞丽市的“小李物流”介绍从云南购买白糖共64吨,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9月中旬,“小李物流”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张*和宋**的两辆货车运输该64吨白糖,后张*、宋**各载32吨白糖从云南省瑞丽市出发向商丘市送货,但张*和宋**二人擅自将两车白糖拉至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一仓库,以自已车辆有损失为由,以不给钱就不给货相威胁,强行向刘*索要运输费用、补偿款、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的陈述;3、证人宋**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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