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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丁某某包庇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寨**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7时57分许,同案人张某乙(已另案起诉)驾驶搭载被告人丁某某的皖S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大新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派潭镇大新路进樟一路东61米时碰撞行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明知张某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帮助张某乙逃避法律制裁,由被告人张某甲冒充肇事皖S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司机,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张某甲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虚假证明共同包庇张某乙。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审讯视频、执法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梅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被取保候审,张某甲联系电话:136********;丁某某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材料一册。

3.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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