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M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香港天水围**楼**。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月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香港上水*****阁**室。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楼**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楼**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楼**。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二案合并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其丈夫被告人丘某某、其表哥被告人王某某和其父亲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作为固定成员,组成家庭式走私团伙,为上家“高”、“裕”及“陈”(均另案处理)等人走私手机入境。张某甲负责联系上家取货并收取通关费,在香港派货给水客及支付水客带工费,安排丘某某等家庭成员收送货等;丘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在境内口岸附近接收水客走私入境的手机并送货给上家,二人亦会自行充当水客赚取带工费走私手机入境;张某乙主要做水客赚取带工费走私手机入境,有时协助丘某某、王某某送货。2018年11月9日,丘某某携带为“高”走私的全新iphone手机5部入境,未申报被现场查获。2018年11月16日,张某甲到香港领取上家“高”和“裕”的手机后派货给水客,张某乙也过来香港从张某甲处拿了5部手机从深圳湾口岸未申报入境。张某乙入境后,和已在深圳湾口岸的士站台附近收货的王某某会合,随后丘某某也过来和王某某、张某乙会合,三人一起向水客收货。后来张某甲通过微信安排王某某、张某乙先去送货,留下丘某某继续收货。王某某、张某乙准备将第一批接收到的走私入境的手机带离深圳湾口岸时被抓获,丘某某在深圳湾口岸的士站台等候其他水客时被抓获。民警现场从丘某某背包内查获全新iphone手机70部,从王某某背包内查获全新iphone手机95部,从张某乙背包内查获全新iphone手机66部。2019年1月3日,民警在福田区******栋****抓获张某甲。经计核,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甲团伙走私手机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25161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验记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通关记录,户籍信息等;3.证人王先会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手机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贤洁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丘某某、王某某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壹拾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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