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高邮市**大浴场实际经营负责人,住高邮市**巷**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对高邮市嘉龙休闲中心对发生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于2012年2月2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对高邮市大千宾馆水世界浴城发生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于2013年9月2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对水世界休闲城堵塞疏散通道,于2018年11月23日被高邮市公安消防大队罚款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5********,汉族,文盲,高邮市**大浴场员工,住高邮市**路**号,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3月24日对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和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4月24日并案至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的高邮**大浴场,容留卖淫女陈某甲、陈某乙、阮某某等人向孙某某、张某乙等人卖淫,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高邮**大浴场,容留陈某甲向孙某某卖淫一次。
2.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高邮**大浴场,容留阮某某向张某乙卖淫一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3.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高邮**大浴场,容留陈某乙向端某某卖淫一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严某某共同实施容留卖淫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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