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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伍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常州**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常州**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办事处**街**号。被告人伍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成立常州**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路**号(**大厦)**室。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招聘林某某、朱某某 等人通过广告宣传、电话营销、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宣传该公司出售的收藏品具有巨大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并承诺一年至二年后可帮助客户出售,同时保证对藏品进行保值回购,欺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藏品,2017年3月该公司关门并注销,累计骗取1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52760元,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所有犯罪事实负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25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币”2个;2016年6月29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7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华猴年宝钞大炮筒”10份;2016年7月5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10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清明上河图中卷”10卷;2016年12月20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1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世界绝版连体钞”1份;2017年2月16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克里米亚纪念钞”10份;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克里米亚纪念钞”4份;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骗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克里米亚纪念钞”1份。

2.2016年7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被骗以118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本;2016年10月17日,被害人马某某被骗以118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本。

3.2016年7月19日,被害人徐某某被骗以5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5盒;2016年8月18日,被害人徐某某被骗以40960元的价格购买了“清明上河图中卷”5份;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被骗以1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韩国整版钞”1份。

4.2016年9月1日,被害人章某某被骗以79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世界绝版连体钞”2份;2016年12月13日,被害人章某某被骗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国南海四大群岛纪念币”1份;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章某某被骗以5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乌建交20周年整版连体钞”1份。

5.2016年6月4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本;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以75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华猴年宝钞大炮筒”1份;2016年6月30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3本;2016年9月30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本。

6.2016年6月7日,被害人钱某某被骗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盒;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钱某某被骗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纪念钞”1盒。

7.2016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丙被骗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5本;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丙被骗以236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2本。

8.2016年12月31日,被害人时某某被骗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民国钞王”1份;2016年12月31日,被害人时某某被骗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国南海四大群岛纪念币”1份。

9.2016年7月11日,被害人李某甲被骗以1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1盒。

10.2016年10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国南海四大群岛纪念币”;2016年10月19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以4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世界绝版连体钞”1份;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以4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世界绝版连体钞”1份;2016年11月、12月,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以3992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韩国整版钞”共4份;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以5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乌建交20周年整版连体钞”1份。

11.2016年6月,被害人沈某某被骗以400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2014年索契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共4盒;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沈某某被骗以5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清明上河图中卷”5份。

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收藏品照片等物证;

2.被害人提供的购买的收藏品票据、客户须知、买卖须知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案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伍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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