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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何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等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引诱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4********,汉族,文化程度未知,无业,户籍所在地蓬莱市**村**号,现住蓬莱市**街道**房小区**号楼**单元401。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6********,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蓬莱市**街道**村**号,现住蓬莱市**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乙,曾用名吕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镇**村**号,现住蓬莱市**小区47-2-302。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期**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张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吕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自2018年4月至12月,先后招募了杨某某、池某某、孙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刘某乙等卖淫人员,为上述人员安排住处,被告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利用手机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网络招嫖,为上述卖淫人员安排卖淫时间和卖淫地点,确定卖淫价格和提成方式。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二、引诱、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吕某乙自2018年9月至11月,为获取利益,以让其开设的**公司员工苗某某趁年轻多挣钱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在公司挣钱后由公司出资给苗某某买房、车等手段进行诱惑,引诱苗某某卖淫,并将苗某某介绍给被告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等人,让何某某等人为苗某某介绍嫖客,非法获利91996元。被告人吕某乙对苗某某的卖淫方式及次数进行记录,负责收取苗某某卖淫的嫖资并将提成付给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乙得知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等人组织妇女卖淫,并从中提成获取暴利后,为了牟取利益,利用张某甲曾在公安系统工作过的背景及社会关系,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提供公安情报逃避打击及为卖淫人员提供保护等,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给张某乙好处费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张某乙、吕某乙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吕某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吕某甲、谢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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