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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0********,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龚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2000********,汉族,职校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路**村**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03年11月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处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起,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路**弄**号**楼网吧闲置房间内设置赌场,招揽赌客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5日22时许,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上述五名被告人及赌客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并缴获赌资。至案发,上述五名被告人共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余。

同年3月5日,上述五名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退赔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5日22时许,其在上述网吧内靠厕所最东面的房内参加“二八杠”赌博时被民警抓获。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述网吧内与翟某某等7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抓获。提供赌博场地的系绮梦网咖管理员,赌博期间该网吧管理员一直在现场。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址网吧内参与“二八杠”赌博时被民警抓获。该赌场由四人负责,张某甲总负责,并将每天收取的渔利汇总后分给张某乙、何某某、翟某某。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至上述网吧厕所边最东侧房内,与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时被民警抓获。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于2020年3月5日对本区**路**弄**号**层绮梦网咖旁边厕所靠最东侧房间内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龚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及相关赌客。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龚某某处扣押台费人民币80元。本案逮捕后,张某乙、何某某、翟某某、龚某某共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上述五名被告人到案情况,前科劣迹和身份信息。涉案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

9.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禹艳辉

检察官助理:陈珏亮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龚某某、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何某某:1762101****;龚某某:1340208****;张某乙:1730170****;翟某某:1381627****)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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