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牛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6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时间从2019年8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战神”,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4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啊黑”,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3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1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时间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1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时间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老可”,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6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绰号“奶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绰号“洋狗”,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5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4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以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余某甲为首,被告人白某甲为骨干成员,余某乙(另案处理,下同)、温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邬某某、被告人白某乙、李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为积极参与者的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
1敲诈勒索罪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甲在建水县青龙镇老供销社旁蓝格网吧开游戏室。张某甲带领白某甲、余某乙、温某某、邬某某等人,以没钱吃饭为由,向刘某甲索要“吃饭钱”。刘某甲害怕张某甲等人到游戏室滋事,就同意了。2017年左右,刘某甲的游戏室被抢,双方商议,由张某甲安排白某甲、余某乙、程某某、温某某、邬某某等人到刘某甲的游戏室进行看守,刘某甲每个月向张某甲等人支付1000元作为保护费。刘某甲在开游戏室期间,以微信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等人1.2万余元。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白某丙在建水县青龙镇新、老农贸市场各开设一游戏室。张某甲带领白某甲、余某乙、温某某等人以没有钱吃饭为由,向白某丙索要“吃饭钱”。 白某丙害怕张某甲等人到游戏室滋事,其游戏室又两次被抢,就同意支付张某甲等人索要的“吃饭钱”。张某甲不定时地多次向白某丙索要钱后,双方商议,由白某丙每月向张某甲支付2000元作为保护费,白某丙在开设游戏室期间共计支付给张某甲等人2.5万余元人民币。
2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6年8月1日晚,被害人张某乙与一起在传奇KTV唱歌的赵某甲(现在逃)在传奇KTV过道上发生争吵,赵某甲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伤张某乙,在场人员见状进行劝阻,并试图抢夺赵某甲手中的刀时划伤赵某甲。赵某甲心生不满,邀约蜘蛛(在逃,身份不详)带人到传奇KTV。后蜘蛛邀约兰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白某甲、余某乙等人并携带工具赶至传奇KTV。在与赵某甲等人汇合后,赵某甲、余某乙、白某甲分别持射钉枪,其余人员持刀具、钢管到传奇KTV大厅寻找张某乙未果。后兰某某持钢管对大厅的广告牌进行打砸,赵某甲、余某乙、白某甲分别持射钉枪朝大厅天花板开枪进行示威,准备逃离时被朝阳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兰某某、赵某甲、余某乙,并扣押钢管两根、刀具四把及四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四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6年9月22日晚,孔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在真爱KTV二楼伯乐包房唱歌时,一起唱歌的人将KTV包房内的一块钢化玻璃茶几台面打碎,孔某某在准备结账离开KTV时,真爱KTV的老板李某甲要求孔某某对损毁的物品进行赔偿,孔某某认为玻璃不是他打碎的拒绝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后孔某某等人离开。孔某某离开真爱KTV后心里不服气,并打电话邀约兰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白某甲等人持械到真爱KTV聚集,并对大厅的玻璃门、大厅内的吊灯、水池、雕像等物品进行了打砸。经鉴定,真爱KTV被损毁的三块钢化玻璃价值为5419元人民币。
3.2016年12月9日晚23时许,被害人吕某甲在建水县清远路“烧烤地带”吃东西时,遇到认识的被告人余某甲、白某甲等人也同在一个店吃东西,吕某甲过去发烟时,余某甲认为双方上学时有过矛盾,即持械对吕某甲进行殴打,白某甲等人见状也参与进来,吕某甲逃跑至中国石化清远加油站对面公交车站台时,余某甲追至该地再次对吕某甲进行伤害。此事件致吕某甲头面部外伤,臀部及右下肢刀伤。经鉴定,吕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18年3月3日晚,余某甲的女朋友过生日,余某甲邀请孔某某、白某乙、程某某、王某甲等人到蜕变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孔某某、余某甲、白某乙等人离开包房时,孔某某在过道上与迎面走来的王某乙相撞,王某乙对孔某某进行辱骂,余某甲听见后即上前用脚踢打王某乙,将王某乙蹬倒在地,白某乙见状也参与殴打王某乙,同时包房内的程某某等人获知打架的消息后,冲出包房,王某乙一方的赵某乙、罗某某等人得知王某乙被打也出包房查看,罗某某上前劝阻时被捅伤左上腹部部,赵某乙也被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捅伤左腰部。经鉴定,赵某乙、罗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5.2018年7月17日21时左右,钟某甲喝酒后徒步到建水县临安镇顶尖KTV后门出时与从顶尖KTV醉酒出来的王某甲相遇,后王某甲无故对钟某甲进行殴打。
6.2018年12月17日,郑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建水县临安镇奥城天空之城动漫游戏室玩游戏输钱后,与游戏室工作人员钟某乙商谈要求游戏室赔钱未果。2018年12月19日凌晨,郑某某邀约喻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王某甲、余某乙、被告人白某甲驾驶云G8****的黑色本田车携带刀、疑似枪支等器械到天空之城动漫城要钱。在游戏室门口,郑某某与游戏室工作人员李俊贤发生争吵,后郑某某返回车上提刀追砍李某乙,白某甲、余某乙、喻某某分别持疑似枪支,王某甲手持刀具追打李某乙,在李某乙脱逃后,郑某某等人持械在动漫城门口示威后驾车离开。
三、聚众斗殴罪
1.2018年5月27日晚,张某丙(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建水县临安镇蜕变KTV内唱歌。同时余某甲、白某甲、李某甲、程某某、王某甲、邬某某等人在顶尖KTV唱歌,张某丙与余某甲联系后,张某丙、潘某某到顶尖KTV找余某甲玩,后三人又返回蜕变KTV。余某甲在蜕变KTV门口上楼梯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某相遇,黄某某被余某甲踩到脚,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戊等人,到蜕变KTV与其集合。余某甲方的张某丙见状邀约毛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卢某乙从包房出来,与张某丙在蜕变KTV门口楼梯脚汇合,同时余某甲打电话邀约白某甲、李某甲等人到蜕变KTV与其汇合。2018年5月27日23时48分,张某戊等人到达蜕变KTV门口与黄某某汇合,张某丙在看到张某戊等人来到之后,意识到双方可能会发生打架,又打电话邀约张某丁从包房出来参与打架。23时51分,白某甲、李某甲、程某某、王某甲、邬某某等6人来到达蜕变KTV门口,6人下车后随即与黄某某、张某戊等人发生争吵,因李某甲认识黄某某一方的人,遂从中劝架,但劝阻未成。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戊先动手打了白某甲的头,随后双方发生互殴,白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人殴打黄某某、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丁、谭某某、卢某乙见状也参与进来,白某甲、张某丁在打架过程中使用跳刀伤害黄某某、张某戊,后因有警车经过双方停止。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9年1月30日晚,白某乙与李某丙等人在建水县**镇**寺村白某丁家玩扑克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旁人劝开。白某乙回家后,觉得自己在打架中吃亏,并分别电话告知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甲被打一事,请求帮忙出气,朱某某安排李某丁(2005年01月29日出生)、彭某甲(2005年01月29日出生)、罗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前往青龙,张某甲安排邬某某带人前往,邬某某又邀约李某甲、付某某、王某甲。次日凌晨2时许,邬某某驾驶朱某某的云GJ****的微型车载李某甲、付某某、王某甲、李某丁、彭某甲、罗某某赶至**镇***村和白某乙汇合后,白某乙多次打电话邀约李某丙打架,后李某丙及其家人吕某乙、李某戊、李某庚出门查看,在***小学下面的三岔路口处和白某乙等人相遇,白某乙看见李某丙持刀后就叫车上的人提枪出来打,李某丙立即持刀上前追砍站车下的白某乙、李某丁,李某丁的脚部被李某丙丢出的刀划伤,随后李某戊用砖头对邬某某开去的车窗玻璃进行打砸,后邬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3.2018年11月16日21时许,李某辛(另案处理,下同)、罗某某到建水县临安镇凤凰KTV唱歌过程中,与一起唱歌的左某某、白某戊等人发生口角,双方邀约打架。从凤凰KTV出来后,罗某某将此事告知朱某某,由朱某某召集人。朱某某先安排被告人白某甲、郑某某等人到建水县**镇陈官**李某壬家葡萄地里面拉工具,回来的路上郑某某还打电话邀约了喻某某一起参与。后朱某某、李某辛、罗某某、白某庚(另案处理)、白某辛(另案处理)、彭理、李某丁、唐某某(另案处理)、白某甲、郑某某、喻某某等人在建水县城高丽酒店附近汇合。2018年11月17日凌晨,朱某某坐着由赵某某驾驶载李某辛、白某庚、白某辛、彭某甲、李某丁、唐某某等人的云GW****面包车在前面带路,郑某某驾驶云GL****面包车载白某甲、喻某某、温某某等人跟在后面,当车行驶至建水县临安镇广慈路龙腾酒庄附近时,发现左某某等人在龙腾酒庄门口,赵某某直接将车开到龙腾酒庄门口,李某辛、白某庚、白某辛、彭某甲、李某丁、唐某某等人拿着车上的三尖叉,钢管、木棒、刀等工具下车去追左某某等人,追到左某某后,李某辛、李某丁、白某庚、唐某某、白某辛、白某庚对左某某实施殴打。左某某挣脱朝耀彪超市方向逃跑,这时郑某某车上的喻某某持射钉枪伸出车窗朝左某某射击,左某某继续往耀彪超市的方向跑,跑到耀彪超市后门陡坡处时,郑某某车上的白某甲又下车持枪朝左某某射击,后左某某倒地,李某辛等人再次持械对左雪谙进行殴打。左某某挣脱跑远,李某辛等人返回车上逃离现场。此次造成左某某右大腿部枪伤,背部、腰部、双足锐器伤。经鉴定,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四、故意伤害罪
1.2018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从古城盛世KTV唱歌喝酒出来到门口时,遇到余某甲和其女友蹲门口,邵某乙蹲下去贴着余某甲女朋友,双方发生纠纷,邵某丙见状上前用脚蹬余某甲,邵某甲也参与进来,余某甲即掏出跳刀朝对方乱刺,并伺机逃离现场。后余某甲打电话邀约白某甲、付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癸(2003年3月11日出生)等人。3时许,程某某、付某某、王某甲、李某癸打车来到古城盛世KTV门口,余某甲与其叫来的人汇合后,余某甲先将邵某甲蹬倒在地,付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李某癸看见后,程某某持武士刀,付某某持跳刀,王某甲、李某癸则用拳头参与对邵某乙、邵某丙进行追打,后邵某乙、邵某丙逃离现场,程某某、付某某又折回参与对邵某甲实施伤害,致邵某甲右右胫骨开放性不全骨折、左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邵某甲的伤为轻伤一级。
2.真爱KTV老板李某甲因真爱KTV被白某甲、孔某某、兰某某等人打砸,事后对参与的孔某某、兰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放话要收拾参与人员。2018年5月17日18时许,白某甲得知李某甲在建水县青山大桥篱园餐厅吃饭,于是邀约余某甲、余某乙、温某某、邬某某、付某某、李某甲对李某甲进行报复。白某甲等人事先准备好的头套、口罩、面具,携带刀具、钢管。19时许,邬某某驾驶郑某某的车牌号为云GLV971的微型车,行至青山大桥中段时发现李某甲等人,白某甲、余某甲、余某乙、温某某、付某某、李某甲在戴好头套、口罩等后,下车持械追打李某甲,致李某甲左手掌开放性损伤、右头顶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后李某甲的同伴报警,邬某某驾车拉着余某乙、余某甲、白某甲、付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逆向朝南庄镇方向逃跑。经鉴定,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10月的一天,王某丙在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74号开设了游戏室,游戏室开张几天后,张某甲(另案处理)、白某乙、白某甲、温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下同)到游戏室玩的过程中输钱。四人商议后,用游戏室里面的凳子打砸游戏室机子,造成游戏室里面的一台打鱼机的钢化玻璃保护罩和液晶显示屏,及另一台打鱼机的钢化玻璃保护罩损毁。
第二天下午,张某甲到建水县青龙镇收菜时,路过王某丙开的游戏室时,发现游戏室已经开门,有人在修理其前一天损毁的游戏机,就打电话邀约朱某某、白某甲等人再次进行打砸。当日19时许,朱某某邀约赵永安、李某丁、彭理和白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付某某、邬某某、孙某某(以上人员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驾车去青龙。到达现场后,由张某甲现场指挥,白某甲、王某甲、李某甲、付某某、孙某某、邬某某、赵永安、李某丁、彭某甲,分别持钢管和游戏室里面的凳子对游戏室里面的两台打鱼机、一台龙机、两台打机、七台牌机的显示屏、按键、主机等进行打砸,后驾车逃离现场。
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018年8月1日,因郭某甲、郭某乙、彭某乙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给纪某某(另案处理),纪某某邀约被告人程某某到郭某甲家房子处(建水县**镇**村**号),用石头将郭某甲家房子二楼的一道窗子玻璃砸烂,用脚踹开房子大门进去房子里找郭某甲、郭某乙、彭某乙要借款,后郭某甲兄弟郭某丙报警,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纪某某等人离开。经鉴定,郭某甲家砸坏的窗子玻璃价格为63元,被踹坏的房子大门价格为340元。
七、违法事实
1.2017年10月底的一天,纪某某因向郭某丁要债未果,并打电话给张某甲,同时请求张某甲带人到郭某丁位于**花园*幢*-***号房郭某丁家搬东西。后张某甲邀约白某甲、余某乙、邬某某等人一起去到郭某丁家将其的三只烟筒、二十多瓶酒搬回**小区纪某某的家里。后张某甲指使余某乙、白某甲、邬某某等人一起到郭某丁家守候,致使郭某丁无法回家。第二天早上,纪某某同郭某丁商议还款事项未果后,纪某某遂安排程某某留在郭某丁家跟随郭某丁。在程某某跟随郭某丁期间,张某甲、余某乙、白某甲、邬某某等人也到郭某丁家,张某甲看见周某某欲将房间上锁遂前去威胁周某某,并用脚将房间门踢烂,张某甲、程某某、余某乙、白某甲、邬某某等人在郭某丁家守候一段时间后离开郭某丁家。
2.2017年至2018 年间,郭某甲多次到纪某某的红河州和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后无法偿还债务,纪某某为了达到用暴力威胁郭某甲让其还账的目的,指使公司员工程某某找人对郭某甲进行威胁。2018年6月15日下午,程某某邀约李某辛、白某庚、彭某甲到纪某某的公司,商谈还款事宜无果后,纪某某遂指使程某某叫事先邀约来的李某辛、白某庚对郭某甲进行殴打,事后纪某某通过程某某向李某辛、白某庚、彭某甲支付了200元钱作为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伤情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白某庚、杨某某、邹某霜、王某乙、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李某甲、吕某甲、罗某某、张某戊、黄某某、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某、白某乙、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活体伤情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安排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邀约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某、邬某某、白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程某某、邬某某、白某乙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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