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村**组**号,原榆中县**酒楼负责人。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8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镇**村**号,原榆中县***酒楼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影响,本案被告人侯某某无法到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19 日,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在榆中县注册成立**酒楼,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为实际经营人。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拖欠员工张某乙等20人工资98706元后分别逃匿至四川省乐山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019年10月18日,经榆中县劳动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2020年4 月1 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拖欠工资支付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喆
检察官助理:杨顺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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