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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小区**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917、597、850、集结号等网络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进行这几个网站的下线代理客服,并雇用被告人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负责给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等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上下分”流水数额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小区张某甲经营的网络游戏工作室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9部、U盘4个、外星人机箱1台、银行卡30张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宝收款、转账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取证大队检验报告书;

6.抚远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上下分”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倪某某、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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