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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冯某某等盗窃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号。2017年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使用虚假号牌)至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内蒙古自治乌审旗等地窃取滴灌带,并将所窃取的滴灌带卖给收购滴灌带的张某丙、申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乌审旗**大队窃取被害人肖某某家滴灌带170公斤(价值481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乌审旗**大队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家滴灌带250公斤(价值708元);到乌审旗**河窃取被害人亢某某家(地南边)滴灌带150公斤(价值425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鄂托克前旗**镇**村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家滴灌带2卷(价值140元)。

4.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陕西省**界窃取被害人贺某甲、贺某乙两家的滴灌带共计600公斤(价值1620元)。

5.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鄂托克前旗**镇**村窃取被害人罗某某滴灌带30卷(价值2100元);到鄂托克前旗**镇**村窃取被害人郭某某家滴灌带2卷(价值140元);到鄂托克前旗**镇**村窃取被害人白某某家滴灌带13卷(价值910元)。

6.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驾驶自家白色“凯马”牌农用车到乌审旗**河窃取被害人亢某某家(地北边)滴灌带340公斤(价值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张某甲、冯某某7486元,张某乙5732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号住所处;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号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量刑建议书6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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