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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冯某甲等4人聚众斗殴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高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8********,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寨居委会**庄。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高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2018年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9********,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2018年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甲、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23时55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一九酒吧”喝酒时与闫某乙、刘某甲发生口角后,张某乙(另案处理)随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冯某甲、郭某某、冯某乙等人在该酒吧门外,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甲、郭某某户籍证明;

调解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冯某乙、郭某某行政拘留决定书;非党员证明。

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公(刑)鉴(法)字(2018)24号;

6.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甲、郭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殴斗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张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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