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宿舍**楼。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宿舍。2018年因赌博被化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付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追讨债务伙同被告人刘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化州市**镇**区**栋**楼出租屋内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刘付某某和张某乙对李某某进行看守,直至12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付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付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付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付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20年3 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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