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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系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枣庄市薛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了使自己物流公司的货车能顺利上高速,通过微信联系到蔡某某(已判刑),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64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2张“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明)。后张某甲以每张100元的价格,通过孟某某卖给了来其物流公司配货的货车司机“通行证”6张,通过亓某某卖给了车牌号为豫******的货车司机1张。

2.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从蔡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92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后卖给王某通行证6张。

3.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从蔡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79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后卖给尹某某“通行证”和“通行证明”5张、卖给史某某“通行证”2张、卖给赵某“通行证”和“通行证明”6张,卖给宋某某“通行证”2张。

4.2017年1月至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从蔡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80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后卖给胜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孙某某“通行证”4张。

5.2017年以来,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微信从蔡文洋(已判刑)处购买了140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后卖给朱某某“通行证”6张。

6.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从济南蔡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294张“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山东省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明”,后卖给德州李某某“通行证”和“通行证明”14张。

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薛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南市槐荫区**村**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庄**号。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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