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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文盲,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在溆浦县低庄镇金子湖村张某甲家中、向某某家中、朱某乙老屋中开设以押“虾米鱼儿”方式的赌场,每天聚众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前期由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四名股东各出资2000元作为赌资,后期由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二名股东各出资5000元作为赌资。赌资由被告人朱某乙进行保管,每天得固定工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该赌场在溆浦县低庄镇金子湖村朱某乙家中被溆浦县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赌场累计非法获利共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主动向溆浦县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上交非法所得共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朱某乙、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向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现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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