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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5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在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在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经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某某超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某某超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伙同史某甲、乔某某、杨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十二中西侧地里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2.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某某超伙同孙某某、史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蔬菜研究所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3.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董某甲、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村北地变电站对面的小树林内探墓。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4.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州嘉苑工地多处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5.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宋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史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6.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宋某某、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围墙外河堤通过挖洞向安钢厂区内盗墓。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7.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曲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金明达浴池附近一驾校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挖出一个青铜爵杯、一个青铜花觚,分得赃款约8000元。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8.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董某甲、史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与文源街交叉口东北角刻章门市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9.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孙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郭家庄66号院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遗址保护区的核心区域,盗掘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

10.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董某甲、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三家庄敬老院东墙外田地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1.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孙某某、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市二中东侧一小区一平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2.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曲某某、史某甲、宋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铁路林场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13.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史某甲、董某甲、曲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三岔路口向西司空方向路西一民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14.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孙某某、张某丙、董某乙、史某甲、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广源汽修厂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15.2017年,被告人某某超伙同史某甲、董某乙、胡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路北金明达浴池向北一驾校内西南角平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16.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某某超伙同胡某某、史某甲、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公交公司2号楼1单元1楼东户(安阳市公安局殷商治安队北)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7.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伙同乔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屯村原文物市场西一简易铁皮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认定,该区域属于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18.2017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某某超伙同他人使用弓弩和毒针射杀的方式在河南省汤阴县**镇中**村将被害人程某甲的白狗盗走。

19.201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某某超伙同他人使用弓弩和毒针射杀的方式在河南省汤阴县**镇中**村将被害人程某乙的狗盗走。

20.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某某超伙同他人使用弓弩和毒针射杀的方式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村一条路上将一条黄狗盗走,后又到河南省汤阴县**镇**村用同样的方式将一条狗盗走。

21.2018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某某超伙同他人使用弓弩和毒针射杀的方式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路边将一条狗盗走,后在浚县**镇**村、浚县**乡**村、鹤壁市淇滨区**与**国道交叉口附近、鹤壁市淇滨区**村以同样的方式将六条狗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殷墟管理处文件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某某超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曲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某某超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某某超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某某超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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