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镇**村**号。
六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4月19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室,雇佣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北京**公司和北京**公司的名义,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谎称可以代办全国各地各类职称,骗取朱某某(男,39岁)、张某乙(男,34岁)等多人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为被告人张某甲、冉某某(男,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网络广告推广帮助,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贾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分别退赔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乙等多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资表、提成表、学员信息流水表、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材料、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截图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北京**公司工商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随案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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