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刘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7199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现租住于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楼**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村**组**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路**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200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洛阳市涧西区**村,河南**学院毕业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小区,**网络主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因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九都路口南何记牛肚火锅店内,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与邻桌吃饭的岳某甲、岳某乙、张某乙、杜某某等人发生口角。3月11日凌晨1时许,岳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等五人餐后结账离开饭店,提前准备长剑和弓放置于张某乙车顶,并在饭店门口等待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结账出饭店后,双方在该饭店门口再次发生口角。期间岳某甲持事先准备好的剑对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威胁,剑被李某某夺下后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持剑对岳某乙、杜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后刘某某又将剑交至张某甲,张某甲持剑对杜某某进行击砍。张某甲、刘某某持剑击砍造成杜某某头部、腹部多处受伤,岳某乙头部受伤。张某甲、刘某某持剑击砍杜某某期间,单某某用胳膊勒住杜某某脖子,李某某、林某某用手拉拽杜某某胳膊,致使杜某某难以躲避对其伤害。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岳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单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