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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小区**期**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经报请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论坛看到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认为有利可图,遂在网上开始倒卖车辆档案信息、户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根据其上线的要求,张某甲购买澳门手机号注册微信、多次频繁更换微信账号、收款码和实时对手机、电脑内数据进行删除、销毁,以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打击。自2018年至2019 年6 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土豆账号“one****”(注册手机号码1797434****)及微信号“wxid_xbnym****”(昵称:AAA**加工)、“wxid_bzank****”(昵称:AAA **提取复印加工)、“WWE****”、 “pe****”(昵称:****-搬家)、HENG****(昵称:**吧)、“Jack-****”(昵称:**哒)等多个微信账号在多个土豆群、微信群中发布“**提取复印加工”等广告招揽客户,在网络平台中倒卖车辆档案信息、手机定位信息、开房记录及个人户籍信息、手机号查机主户籍信息、身份证号码查手机号信息、手机号查快递信息、伪造销售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等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并轮流使用张某甲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zang****@qq.com及微信账号“The****”、“HENG****”、“Jack-****”、“Yi****”、“pe****”、“WWE****”、“HENG****”等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收款,向被告人刘某甲、微信昵称“A**”、微信昵称“广**(啊**)VIP”、微信昵称“**备用号”、微信昵称“**创始人”、微信昵称“**.”、微信昵称“此号**”(均具体身份不明)等人累计贩卖车辆档案信息、手机定位信息、开房记录信息、户籍信息、手机号码查询户籍信息、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4000 余条,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4500 余份。其中刘某甲通过微信号“wxid-agv****”向张某甲所使用的微信号“Jack-****”转账29次,累计金额3447元,向张某甲所使用的微信号“The****”转账83次,累计金额9276元,向张某甲所使用支付宝账户“zang****@qq.com”转账365次,累计金额37888元,每次转账记录为购买一条或数条公民个人信息。期间,张某甲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所得陆续转存至支付宝账户zang****@qq.com中,截至案发,张某甲存至该账户中的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

2018 年5月至2019 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有人找其查询购买车辆档案信息、户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时,即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开房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查户籍信息、身份证号查手机号码等)1000 余条,并通过微信号“wxid-agv****”向张某甲所使用的微信号“Jack-****”转账29次,累计金额3447元,向张某甲所使用的微信号“The****”转账83次,累计金额9276元,向张某甲所使用支付宝账户“zang****@qq.com”转账365次,累计金额37888元。其中,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9日,刘某甲向张某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5条,涉及车辆档案信息30条、身份证号查手机号2条、伪造身份证复印件2个、查全家户籍信息1次;2019 年5 月26 日至2019 年6 月12日期间,刘某甲向张某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6 条,涉及车辆档案信息41条、户籍信息12 条、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1份、查快递信息2 条。另2019 年6 月6 日至2019 年6 月19 日期间,刘某甲向微信号“HM**”(微信昵称:**寻车,具体身份不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条,涉及车辆档案信息1条、身份证号查手机号4 条、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3 份、户籍信息2 条、查淘宝收货地址1条。刘某甲将前述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账号“wxid_crnqk****”(昵称:**专业**车务)以车辆档案信息60-100元/条、户籍信息100-200元/条、开房信息600元/条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以赚取差价。截至案发,刘某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4万余元。

2019年6月12日16时许,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在随县**镇**居委会**组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2019 年7 月1 日13 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浦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航南公路东侧100 米处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2019年7月25日,刘某乙代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至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的个人户籍信息、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张某甲、刘某甲的抓获经过、张某甲所使用的支付宝账号zang****@.qq.com的账单明细、张某甲所使用的微信账户“The****”、“HENG****”、“Jack-****”、“Yi****”、“pep****”、“WWE****”、“HENG****”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刘某甲书写的《悔过书》、刘某乙书写的情况说明、刘某甲与上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刘某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宋某某、张某丙、后某某、祁某某、刘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随公(网安)勘报告字[2019]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6号、137号电子证据勘验检查报告及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4.随州市公安局恢复的部分电子数据光盘及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账单光盘13张;5.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车辆档案信息、户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并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1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上线张某甲等人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倒卖车辆信息类财产信息72条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违法所得4万余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念念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随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奉贤区**公路**小区**期**号**室,联系电话1381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及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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