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20年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2011年因赌博被处以罚款;
2017年12月因赌博被沙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三日。
刘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5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在沙市区**镇,利用私人关系,借用或租用**镇**村、**村等地农户的房子或农庄,多次以“开课”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聚众以“掷骰子、押单双”赌博)。张某甲、刘某甲每次通过王某甲等人在**、**、**镇等地招引郑某某、毛某某等二、三十名赌客参赌,由张某甲联系“某某甲”(庄家)、安排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放哨,刘某甲负责收取“杆子钱”,发“环境费”(发放给为赌博提供帮助的其他人的费用),为赌客提供服务。每次赌博开始时,首先由“某某甲”通过掷骰子确定“某某乙”。每次赌博时赌客最小下注为100元,最大下注可达2000元。赌博过程中,“某某甲”(庄家)掷骰子如果掷出与“某某乙”相同的点数,则无论“某某甲”或赌客哪家赢钱,均只能拿回自己投注的本金,其余赢的钱作为“杆子钱”(抽头),归张某甲、刘某甲所有。2018年春节后一天,在张某甲组织的赌博过程中,赌客毛某某发现张某甲赌场上的“某某甲”出老千,便与赌场上“某某甲”发生争执,张某甲见此情况,拿了一把50厘米长的鲨鱼砍刀,想将“某某甲”带走,毛某某等人不允,张某甲便拿鲨鱼砍刀往毛某某左手臂处砍了一刀,伤口约有4厘米,血流不止,刘某甲按张某甲的意思,将毛某某先后带到**卫生院、荆州**进行治疗,刘某甲在医院给付毛某某8000余元现金赔偿,双方私了。
2019年9月至11月,张某甲、刘某甲多次通过“接窑”方式,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张某甲联系“某某丙”(负责组织赌博的人员),张某甲、刘某甲安排人员在**镇**路附近,搭建简易棚,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具、桌子、座椅,在赌博场所四周布置人员放哨,保证安全。“某某丙”每次给张某甲支付数千元报酬。张某甲安排胡某某(另处)、张某乙(在逃)、杨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作为现场放哨人员,一次放哨支付300元报酬。
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沙市区**镇**村**组(原**村**组)朱某某(张某甲岳父)家中进行搜查时,在**楼靠西边卧室(张某甲与其妻黄某某使用)的第一件衣柜底层,查获一把制式猎枪、15发火药子弹,在**楼靠东边卧室衣柜内,查获两把砍刀。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痕)字【2020】4号)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射击的枪支,火药子弹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搜缴的枪支弹药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身份信息材料;3.证人刘某乙、胡某某、毛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6.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8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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