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园**,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站**院**,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铜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受徐某某(另案处理)邀约来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2015年10月份及2016年4月份,张某甲分别以其本人及席某某、吕某某的名义成立了贵州铜仁*瑞、*顺、*祥三家药业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三家公司,利用三家公司非法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活动。
2016年期间,通过本人及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贵州铜仁*瑞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绛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陕县***镇**中药材农民合作社、新绛县**种植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陕州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湖滨区**金银花种植农民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5份,发票金额1526169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税额1984019.7元;利用贵州铜仁*顺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三门峡市湖滨区**金银花种植农民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发票金额2187680元,税额284398.4元;利用贵州铜仁*祥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绛县冠晋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陕县西张村镇新世纪中药材农民合作社、陕县***镇**中药材农民合作社、新绛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绛县忠东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湖滨区**金银花种植农民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营利种植专业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9份,发票金额14865060元,税额1932457.8元。
张某乙(另案处理)系被告人张某甲的外甥。2015年下半年,张某乙跟随张某甲来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先后成立了贵州铜仁*华、*强两家药业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在张某甲的具体操作下,利用两家公司非法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活动。在张某甲的帮助下,贵州铜仁*华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亳州市谯城区**种植专业合作社、绛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绛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发票金额3488810元,税额453545.3元。
2015年下半年,方某某(另案处理)跟随被告人张某甲来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先后成立了贵州铜仁*力、*启两家药业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前期在张某甲的具体操作下,利用两家公司非法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活动。2016年2月份,在张某甲的帮助下,贵州铜仁*力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绛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绛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899671元,税额116957.23元。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控制的三家公司及帮助他人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73份,发票金额36702911元,税额4771378.43元。
为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甲与乌苏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达成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议,并经刘某乙介绍,张某甲与伊犁**药业有限公司、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将其本人控制的三家药业公司及帮助他人控制的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上述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期间,贵州铜仁*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给伊犁**药业有限公司、乌苏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发票金额14838783.67元,税额2522593.33元,价税合计17361377元。
2016年期间,贵州铜仁*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给伊犁**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1917025.68元,税额325894.32元,价税合计2242920元。
2016年期间,贵州铜仁*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给伊犁**药业有限公司、乌苏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发票金额15304157.34元,税额2601706.66元,价税合计17905864元。
另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联系,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接受贵州铜仁*华、*瑞、*力、*轩、*福、*祥六家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发票金额12149881.2元、税额2065479.8元、价税合计14215361元;新疆**药业有限公司接受贵州铜仁*威、*祥、*俊、**堂、*瑞、*真、*源、*宝、*轩九家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4份,发票金额34072078.6元、税额5792253.6元、价税合计39864332元;乌苏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州铜仁*华、*园、*力、*宝、*稞、*海、*赐(除去8月份)、*源、*宝九家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4份,发票金额43155897.31元、税额7336502.69元、价税合计50492400元;伊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州铜仁*强、*石、*真三家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发票金额8606558.96元、税额1457699.04元、价税合计10064258元。
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本人控制的三家药业公司及介绍其他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98份,发票金额130044382.66元、税额22102129.34元、价税合计152146512元。上述发票,除伊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州铜仁*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42920元)未认证抵扣外,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公司拿到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二、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甲从蒋家镜处购买贵州铜仁天赐药业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非法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活动。2016年8月份,刘某甲利用该公司虚开给乌苏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236239.34元,税额380160.66元,价税合计26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贵州省铜仁碧江区注册成立药业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及帮助他人,从相关合作社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申报税款,抵扣公司企业所得税,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利用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09858****。
2.卷宗一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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