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乡**村**屯,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楼**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街**路**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楼**门**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乡**村,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楼**门**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街**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7月18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一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平阳里1号楼3门405室、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鑫源花苑7号楼2门1302室、天津市滨海新区美源庭苑2号楼180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澜岸雅苑18号楼2门270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紫润别苑6号楼2单元501号等地,组织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丁某某及刘某乙、赵允、张某乙、单某某、史某某、李某丁、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手机卡等工具,在微信、点信、密说、乐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上建立五个通讯群,以“老带新”、“炸群”、“建福利群发红包”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并将租用的赌博软件盘古机器人PC绑定到通讯群,设定赌博方法及赔率,由每个通讯群操作人员作为庄家,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通讯群内接受投注,通过微信、支付宝为赌客上下分兑换电子筹码,根据PC28蛋蛋游戏每期开奖结果在群内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经对涉案银行卡审计,被告人张某甲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467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88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55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44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67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240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涉案银行卡余额约合人民币1332362.58元。
被告人张某甲是投资人和负责人,在其组织下建立的5个通讯群因单独核算,被告人张某甲参与5个群的营利分成,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依据管理操作各自赌博群的营利情况领取工资,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丙、丁某某作为操作人员领取固定工资,其中被告人李某丙非法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脑、手机等物证;2.案件来源、审计报告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流水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通讯群招揽赌客,在群内接受投注进行赌博的非法获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十册。
3、光盘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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