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刘某甲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11,汉族,小学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50,汉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住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工作单位:无, 2011年曾因抢劫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曾因盗窃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7日因吸食冰毒被宝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有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6031,回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31,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庄**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庄**组,工作单位:无,2011年曾因敲诈勒索被叶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97,汉族,小学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037,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无,2018年曾因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有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711,汉族,中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工作单位:平顶山市**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4017,汉族,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组**号,住平顶山市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412,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苑**单元**楼**室,工作单位:平顶山市**有限公司,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696,汉族,大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胖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5714,汉族,中专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工作单位:无,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1X,高中毕业,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住平顶山湛河区**路**小区**号楼**单**楼**户,工作单位:无,2008年曾因抢劫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有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平顶山市**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新增一个讨债部门(对外称**公司),由张某甲负责,张某甲纠集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师某某、高某甲、邱某某、刘某乙、陈某甲、翟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发布“**公司”的讨债广告,指出通过非诉讼渠道追讨各类欠款,向社会面不特定群体宣传讨债业务,招揽生意,在客户咨询并同意其讨债业务后,**公司张某甲等人予以讨债,并约定讨债成功后,收取所讨债资金的30%作为提成,由公司组织分成。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财务、后勤、车辆等部门予以支持,公司人员按时上下班签到、按时发工资、按收益比例分成,形成了组织较严密、人员较固定、目的较明确的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暴力讨债行为,以达到为该**公司创造经济收益的目的。截止目前共查获张某甲组织5起非法讨债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王某甲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叶县县高中,张某甲等人与债主魏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王某丙丈夫黄某甲欠魏某某的1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到叶县县高找王某丙要账,张某甲等人在王某丙正在上课的教室门口大声吆喝“王某丙还钱”持续10余分钟,致使王某丙无法上课,并尾随王某丙至县高家属院继续纠缠、哄闹辱骂王某丙,王某丙报警后民警告知双方自行协商或到法院诉讼,民警离开后刘某甲与王某丙的朋友高某乙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二: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甲、陈某乙、王某乙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开源路中段15号院被单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张某丙家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薛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丙欠薛某某的1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拿着喇叭在张某丙家楼下长时间喊“老赖、还钱”“全家赖种”等辱骂言语,并非法侵入张某丙家住宅、限制张某丙等人人身自由,民警出警告知不要扰民后,张某甲等人离开后又返回张某丙家继续滋扰、纠缠、哄闹,滋扰持续时间两天一夜,最后索要到张某丙3万元钱后才不继续寻衅滋事,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甲、陈某乙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三:2017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陈某甲、邱某某、王某乙等人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西段北团小区23号楼向张某丁(曾用名宋某甲)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刘某丙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丁欠刘某丙的18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张某丁家中,用喊叫、喇叭扩音器等工具在张某丁家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民警出警后将张某丁带到矿工路派出所,民警告知张某甲等人有经济纠纷到法院处理,不能影响张某丁正常生活,张某丁回家后张某甲等人又返回张某丁家中,非法侵入张某丁住宅、继续寻衅滋事,7日晚张某丁到矿工路派出所大厅躲避,但张某甲等人在派出所继续纠缠至8月9日,8月10日陈某甲和王某乙为继续纠缠,侵入张某丁家住宅在张某丁家沙发睡觉,白天在张某丁家门口凉席上睡觉,期间刘某甲等人在天河盛世小区继续纠缠张某丁,光明路派出所出警制止,8月11日张某丁走投无路下到新华区军分区寻求帮助,从后门离开到亲戚家躲避。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陈某甲、邱某某等人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甲、陈某甲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件四:2017年11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等人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豫基城34号楼底商C62号,在郭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向郭某某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赵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郭某某欠赵某某的2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郭某某所经营的超市,用喊叫、喇叭扩音器(自动播放“老赖、还钱”)等工具在超市门口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郭某某不堪受辱独自到山顶公园躲避,张某甲等人安排分班(刘某甲、刘某乙一组负责白天,张某甲、高某甲、张某乙、师某某负责晚上),张某甲等人在山顶公园对郭某某非法拘禁2天,11月10日上午五一路派出所出警在山顶公园将正在看管郭某某的刘某甲、刘某乙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五: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等人驾驶**公司的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豫******)、白色丰田轿车(豫******)、本田雅阁轿车到新城区慧慈医院项目部张某戊的办公室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房某某的女婿苏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戊欠房某某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张某戊办公室,并在张某戊的办公室采取没收手机、砸摔物品、在办公室小便、语言恐吓、殴打等手段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张某戊至第二天上午,张某戊不堪侮辱驱车逃离项目部,张某甲、师某某等人驾驶三辆轿车一路尾随张某戊,期间张某甲等人采取别车、锁轮胎、放轮胎气、吐口水等形式对张某戊围追堵截,多次阻拦张某戊报警,其中在宝丰县杨庄派出所门口附近张某戊因为饥饿买了个馒头正准备吃时,张某甲等人朝张某戊的馒头上吐口水、后又将馒头夺走扔在地上,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派出所、宝丰县杨庄派出所附近,建设路与稻香路交叉口等地区辖区民警命令张某甲等人撤退、并明确告知其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诉讼处理,张某甲等人不但不退,反而在杨庄派出所民警、焦店派出所民警派警车护送张某戊回新城区的路上还一路尾随,甚至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高速口对张某戊围追堵截,造成高速收费站长时间拥堵,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3月案发后,对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此外,2014年至2015年初徐某某伙同高某丙在叶县仙台镇辛堂镇辛堂村高某丙家中,以“推丙”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拉拢焦某某、吴某某(外号“狼娃”)等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30-50余人,每天抽头利达十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该赌场负责收取头钱,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等人有组织地纠集在一起采用谩骂、威胁、滋扰等方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某甲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函、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戌、刘某丙、翟某乙、黄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高某丁、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郭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陈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邱某某实施寻衅滋事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实施非法拘禁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实施非法侵入住宅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师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高某甲、陈某甲、翟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