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8年12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村,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8年12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伙同夏某某、林某某(上述二人均在逃)、刘某乙、刘某丙、卢某某(上述三人均因本案已起诉)结伙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麻醉诈骗被害人财物。上述人员结伙先在58同城等网站上寻找房产中介人员,以需要租赁大面积办公场地为由约中介人员出来看房,再约中介人员一同吃饭。吃饭期间,上述人员趁受邀请的中介人员不备在酒中加入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赌博药供中介人员饮用,随后趁中介人员意识模糊,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将中介人员带到茶馆参与“三公”、“牛牛”等赌博活动,并通过相互配合偷牌、换牌的方式“赢钱”,诈骗中介人员财物。至2018年6月,上述人员分别在本市、宁波、温州等地作案十余次,每次作案均由该团伙内两至三人参加,具体如下: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8年2月1日,张某甲、刘某乙、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刘某丁、成某某出来看房,当晚一起到了华强北**酒楼吃饭,吃饭时趁机在刘某丁、成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就把刘某丁、成某某带至附近某棋牌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了刘某丁人民币9300元、诈骗成某某人民币9000余元。
2、2018年4月12日,张某甲、刘某丙、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张某乙出来看房,当晚一起到福田区华强北**餐厅吃饭,吃饭时趁机在张某乙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就把张某乙带至附近某茶艺馆,以赌博的方式诈骗张某乙人民币17000元。
3、2018年4月20日,张某丙、刘某丙、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廖某某、张某丙出来看房,当晚一起到龙岗区**工业区某餐厅吃饭,吃饭时趁机在廖某某、张某丙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就把廖某某、张某丙带至附近某桌球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廖某某人民币7000元、诈骗张某丙人民币7500元。
4、2018年4月20日,张某甲、刘某丙、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戴某某出来看房,于23日一起到龙岗区**广场某海鲜餐厅吃饭,吃饭时趁机在戴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把戴某某带至餐馆附近某棋牌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戴某某人民币18100元。
5、2018年4月21日、22日,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丙、夏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钟某某出来看房,于24日一起在罗湖区**酒店附近吃饭,吃饭时趁机在钟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把钟某某带至餐馆附近某洗脚店,以赌博的方式诈骗钟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
6、2018年5月28日,张某甲、刘某乙、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被害人丁某某、范某某出来看房,当晚一起在福田区华强北**渔港吃饭,吃饭时趁机在丁某某、范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把丁某某、范某某带至福田市场某棋牌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了丁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诈骗范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
7、2018年4月21日,张某甲、刘某甲、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孔某某出来看房,于26日晚上在龙华区**路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吃饭时趁机在孔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把孔某某带至附近的茶馆,以赌博的方式诈骗孔某某人民币7000元。
8、2018年4月份某日,张某甲、刘某甲、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张某丁出来看房,几日后一起到福田区华强北**酒家附近的餐馆吃饭,吃饭时趁机在张某丁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把张某丁带至一棋牌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张某丁人民币11500元。
9、2018年4月16日,张某甲、夏某某以上述方式约高某某出来看房,当日下午一起在龙华区清湖**商业中心**火锅店吃饭,吃饭时趁机在高某某的酒内加入“赌博药”,后张某甲等人把高强带至棋牌室,以赌博的方式诈骗高强人民币15490元。
2018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分别将张某甲、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刘某乙、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及毛发所含常见毒品成分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乙、卢某某三人、夏某某(在逃)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刘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辉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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