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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卢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市**镇**村**湾 ** 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9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因左某甲(已判刑)的堂弟左某乙调戏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张某乙,双方发生矛盾,陈某甲与左某甲约定斗殴。随后,陈某甲邀约陈某乙、张某丙、周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左某甲邀约马某某、朱某某、张某丁、肖某某、程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并租用一辆车牌号为鄂K2****小轿车,于2009年11月24日11时许,双方各二十余人先后到达约定的位于**市**镇**桥附近的斗殴地点,持砍刀、鱼叉、棍子等作案工具实施打斗,致左某甲、李某某、肖某某、黄某甲等多人受伤,鄂 K2****号小轿车受损。经汉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肖某某、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汉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鄂K2**** 小轿车损失价值为437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车辆受损照片、受伤人员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历、协议等物证、书证;2.伤情鉴定、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乙、马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但某某、黄某乙、肖某某、孙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1月1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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