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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5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200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5月中旬期间,曾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开设赌博网站,并经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由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建立“新葡京娱乐”赌博网站并负责维护。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北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及饶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以北京赛车、时时彩、分分彩等多种形式,通过购买大小点、单双数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张某甲兼任网站财务人员。网站经营期间,共发展参赌人员至少696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34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张某甲获利至少5000元,向某某获利至少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站后台页面等;

3.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易某某、饶某某、张某乙、姚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网站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与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张某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安保

检察官助理:魏俊丽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人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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