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2006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04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25日复送本院,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乙将6万元以2分利息借给王某乙用于生产经营。到期后,王某乙迟迟未予还款。张某乙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张某乙伙同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走马村找到王某乙索要欠款,王某乙表示无力偿还,张某乙遂指使吕某某、王某甲对王某乙进行看管,催要欠款。次日下午3时许,王某甲因家中有事离开,张某乙遂叫来被告人陈某某继续看管王某乙。2018年1月22日凌晨6时许,王某乙以上厕所为由离开吕某某、陈某某看管的房间,约20分钟,吕某某、陈某某见王某乙未回来,便在厂房内寻找,在厂内东侧一棚屋找到上吊的王某乙。二人即拨打120电话,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乙系自缢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5、现场提取痕迹物证;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照片;
7、法医病理死亡鉴定意见书;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无视法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鸣
2018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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