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1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施芳芳,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郭延军,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新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嵩县**镇**村**组**号,2010年4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孙奇峰,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李蒋南,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四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管某甲因资金短缺,向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共借高利贷800万元,分别由被害人张某乙、洪某某、应某甲、宋某某等人担保。管某甲在偿还部分利息后,因无力继续偿还本息,被告人张某甲便指使被告人程新超、王某甲、吕某某等人多次通过拦截、恐吓、殴打、滋扰、纠缠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张某乙、洪某某、应某甲等人进行催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向被害人张某乙、洪某某进行非法催讨,被告人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将张某乙、洪某某约到绍兴市柯某区迪欧咖啡厅后对张某乙、洪某某威胁、恐吓,因担保人无力偿还,王某甲等人对洪某某殴打,并不让张某乙、洪某某离开,后张某乙无奈联系台州商会会长管某乙,经管某乙、应某乙协调后才得以离开,持续时间7、8小时。
2、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乙、洪某某约至绍兴市柯某区迪欧咖啡厅后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还钱,并不让张某乙、洪某某离开,后张某乙无奈联系台州商会会长管某乙,经管某乙、应某乙协调且张某乙同意支付30万元后才得以离开,持续时间6、7小时。
3、2014年9、10月间,为催讨高利借款,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多次至被害人张某乙家住宅及门市部内,采用长时间滞留、吵闹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并向张某乙发送其女儿的照片进行恐吓,张某乙的家人被迫接送其女儿上下学。
4、2014年9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到绍兴市柯某顺达菜市场3楼向应某甲进行非法催讨,因应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甲便指使被告人程新超、王某甲等人看住应某甲,不让其离开。次日因应某甲的亲戚阮某某报警,双方到柯某派出所调解,调解不成后,被告人张某甲又指使被告人程新超、王某甲等人守候在派出所门口,应某甲因害怕直到被告人程新超、王某甲等人走后才离开柯某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110案件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相关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乙、应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孙某某、汤某某、阮某某、金某某、宋某某、管某丙、管某甲、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洪某某、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应某甲、洪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应某乙、王某乙、管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结伙多次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新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程新超、王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卷;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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