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吴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镇**办事处**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租房住于威信县扎西镇九龙路“周六福”珠宝店旁二楼,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租住三楼,双方曾因租住房公共厕所钥匙丢失一事产生过矛盾。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曹某某在一楼过道时,以脚部被张某丙、刘某某等人关门压着为由,与对方发生抓扯。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张某丙等人回租住房后,便与被告人曹某某电话邀约吴某某、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殴打张某丙等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晋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至张某乙租住房外,将房门踢烂后进入房内,持木棒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张某丙、王某乙进行殴打,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的此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棍棒8根;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捌根棍棒随案移送。

4.起诉书副本18份、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